过敏程度 | 症状表现 | 治疗措施 | 注意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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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微过敏 | 局部反应,如红斑、丘疹、瘙痒、水泡;也可能有全身症状如荨麻疹、局部充血等 | 1. 停止使用麻药;2. 使用抗过敏药物,如地塞米松、钙剂等;3. 局部反应可外用炉甘石洗剂、糖皮质乳膏、卤米松乳膏、曲咪新乳膏等;4. 水泡较大时,用无菌一次性注射器针头抽取泡液,然后用碘伏纱条加压包扎,无水疱时,外用糖皮质类霜剂,如糠酸莫米松乳膏、丙酸氟替卡松乳膏等;5. 瘙痒严重者口服抗组胺类药物,如氯雷他定、依巴斯汀等 | 1. 饮食清淡,不吃辛辣刺激性食物;2. 多吃蔬菜和水果,多喝水;3. 注意休息 |
严重过敏 | 胸闷、全身或手发麻、发痒、寒颤、惊厥、昏迷、呼吸心跳骤停;憋气、心慌、血压下降等,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 | 1. 给地塞米松和钙剂进行脱敏;2. 可能用到血管活性药物维持生命体征稳定;3. 使用抗过敏药物;4. 遵医嘱使用脾氨肽口服溶液;5. 处理过敏性休克,立即进行抢救,如安静、平卧、松解衣扣,立即给1:1000肾上腺素0.5 - 1.0ml静脉注射,症状不缓解可间隔20 - 30分钟经肌肉或皮下重复注射1.0ml,同时给以对症治疗,如兴奋呼吸、强心、升压、抗惊厥、输液、的使用、输氧等 | 1. 饮食清淡,不吃辛辣刺激性食物;2. 多吃蔬菜和水果,多喝水;3. 注意休息 |
情形 | 医院责任判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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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在麻醉前进行了充分的术前评估,包括询问患者过敏史等,并按照常规的麻醉操作流程进行操作,且麻醉过敏的发生确实是难以预见和避免的意外情况 | 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|
医院在术前评估中存在疏忽,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情况,或者在麻醉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范,导致患者因麻醉过敏而受到损害 |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|
患者隐瞒过敏史且医院操作无失误 | 医院一般不担责 |
医院尽注意义务因不可预见原因过敏且及时抢救 | 可能部分担责或不担责 |
症状 | 具体表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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皮肤症状 | 红斑、瘙痒、荨麻疹、水肿等 |
胃肠道症状 | 恶心、呕吐、腹泻等 |
眼部症状 | 充血、水肿、流泪、畏光等 |
神经系统症状 | 头晕、头痛、意识障碍等 |
呼吸道症状 | 鼻塞、流涕、喉头水肿、呼吸困难等 |
循环系统症状 | 低血压、心悸、心律失常等 |
是否算医疗事故 | 判断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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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算 |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前,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,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过敏风险等情况,且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后出现过敏反应 |
可能算 |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前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,或在麻醉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等过错,还需考虑过错程度等因素 |
医疗事故赔偿相关 | 具体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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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依据 | 根据医疗事故等级、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患者进行赔偿 |
赔偿项目 | 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|
争议解决方式 | 1.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;2.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;3.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|
脸部泛红处理措施 | 适用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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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冰敷:用冰袋或冷毛巾轻轻敷在泛红的区域,每次持续15 - 20分钟;2. 避免刺激:尽量避免刺激性的食物和化妆品;3. 补水:多饮水或者使用保湿霜 | 症状比较轻微 |
1. 及时就医;2. 医生可能给予口服抗过敏药、外用药膏等治疗;3. 必要时进行皮肤测试和过敏原检测,以确定过敏原并进行针对性治疗 | 症状较重或者持续时间过长 |
过敏反应原因 | 具体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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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物成分 | 某些麻醉药物中的特定成分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|
名词解释:
1. 地塞米松:一种糖皮质类药物,具有抗炎、抗过敏、抗休克等作用。
2. 钙剂:如葡萄糖酸钙等,可用于抗过敏,能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,增加毛细血管壁的致密性,使渗出减少,有消炎、消肿及抗过敏作用。
3. 抗组胺类药物:能与组胺竞争效应细胞上的组胺H1受体,使组胺不能同H1受体结合,从而抑制其引起的过敏反应,如氯雷他定、依巴斯汀等。
4. 血管活性药物:是一类调节血管舒缩功能的药物,包括血管收缩药和血管扩张药,在严重过敏时可用于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稳定。
5. 脾氨肽口服溶液:一种免疫调节药,可触发增强机体细胞免疫功能,促进机体免疫平衡,缩短病程。
6. 医疗事故: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